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镇南街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杜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自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鹤壁铭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