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州顿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7号楼2层1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82074942D。
法定代表人:姚春燕。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无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审理经过
原告唐海燕诉被告徐州顿禾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唐海燕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徐州顿禾服装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海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海燕负担。唐海燕多交的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