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初晓润,女,****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被执行人:李雪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初晓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李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20)云2930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限被告李雪萍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初晓润的借款102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其中借款72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其余30000元欠款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随即进入执行程序,但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向其成年家属送达了本院的执行文书。经执行,被执行人李雪萍缴纳了10000元。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其有存款1082.45元,本院已作了扣划,被执行人李雪萍在本院有其他作为申请人的案子,我们已将(2021)云2930执227号中的案款6379.69元转入本案内。执行共计17462.14元。以上款项已给付给申请人,尚有余款84537.86元未执行。本院到洱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其没有价值较大的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李雪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已执行不能。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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