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红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龙,浙江杰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张启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浙江省桐乡市(丽都公寓)*。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红丰与被执行人张启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83民特285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红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启林向申请执行人杨红丰支付加工款172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计187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张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启林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委托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在宁国市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启林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红丰。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启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83执3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