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谢翠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叶丹与被执行人谢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谢翠红应偿还叶丹借款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支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除银行账户下有零星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或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执行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解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381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