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xx铝业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旺村镇x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付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成成,河北泰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北xxxx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x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河北xx铝业有限公司与湖北xx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北xx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xx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