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涛,男。
被执行人张川江,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涛与被执行人张川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张川江平安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俊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