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振兴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9220010349157。
法定代表人:于普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县瑞芬食品店,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天鹅堡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2MA09BLT152.
经营者:张会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县瑞芬食品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青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冀0922行审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8000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告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8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县瑞芬食品店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922执3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