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原告沈敏娟诉被告苏州博上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苏0591民初4170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日期“二○二〇年七月二日”更正为“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吴海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曹继红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