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铜仁市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民俗街。

法定代表人:周永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三星西路恒泰金港10栋2楼。

法定代表人:罗来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影,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隆守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胡小华与被告贵州省洪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隆守伟、被告铜仁市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胡小华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小华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诉权,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小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免7824元,由原告胡小华负担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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