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刚,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霖,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被告:张立彪,男,住绥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在2018年3月28日被告张立彪已经归还了所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2元,减半收取2301元,由原告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