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同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许庆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同根与许庆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庆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庆国银行存款人民币192268.85元[其中支付租房押金20000元、租金154575.34元、违约金暂计7107.85元(以17457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4918.66元(以174575.3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5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272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2947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执行员 马晋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