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殷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谢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顺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象形湾小区壹排壹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7W5UU33。 法定代表人:谢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殷健与被执行人谢锋、萍乡顺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萍仲调字第G981号调解书,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谢锋、萍乡顺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到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萍乡市住房公积金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4月22扣划被执行人谢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5×××82银行存款9365.11元,扣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37银行存款3540.66元,上述款项共计12905.77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到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谢锋、萍乡顺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本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1210289.5元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2021年1月18日共执行到位12905.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已缴纳。因该案保全阶段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控制,名下房产与他人共有并系唯一住房,故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殷健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殷健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磊 审 判 员 康红 审 判 员 王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苏 书 记 员 李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