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滕某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华与被执行人滕某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7)鲁0683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滕某德存款人民币302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