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成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3108413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倩,贵州颂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180399。 被告: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附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70595557K。 法定代表人:杨定全,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安水路石油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E59FLXT。 代表人:杨凯。
审理经过
原告龙成华与被告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兴龙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枝特区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龙成华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成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成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龙成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付娴 书记员尚源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