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歙县桂林逸飞泡花碱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桂林村。 法定代表人:朱逸飞,厂长。 被执行人:汤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程九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执行人:汤晓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歙县桂林逸飞泡花碱厂与汤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宏伟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汤宏伟名下位于黄山市屯溪区,现被执行人汤宏伟因病死亡,其妻程九枝和其子汤晓俊继承了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本案被执行人由汤宏伟变更为程九枝、汤晓俊; 二、程九枝、汤晓俊在遗产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歙县桂林逸飞泡花碱厂承担给付货款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夏兴平 审判员 朱艳艳 审判员 王全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雪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