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国强,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杨庆林,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邹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邹广,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张俊文,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陈永刚,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中天御园峰会商业C-1-1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盾(赤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付国强、杨庆林、邹明、邹广、张俊文与被告陈永刚、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艳 审 判 员 明 迪 审 判 员 宋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