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军,男,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分公司负责人翟红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
负责人张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姜睿强,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建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安奇,男。
被执行人河南省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丹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安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50元;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150元;三、由被告王安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元,被告河南省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被告姜睿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元,被告西安市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由王安奇、姜睿强各负担诉讼费10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在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已将赔偿款汇入我院账户,被执行人姜睿强在同一场事故的另一案还有2000元申请人应返还给姜睿强,本人已向法院神明,足以执行。唯有王安奇未履行,在本院向其连带责任人河南省西峡县笃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款共计10902元,申请执行人已实际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本案执行终结。
终结本院(2015)丹民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安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