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隆德县。         被告:古某某,男,回族,24岁,住宁夏隆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告已支付原告欠款。故原告马某对被告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志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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