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卢永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霍城县清水河镇个体人员,住。
被执行人:孙长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个体人员,住。
被执行人:马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四团九连退休职工,住。
被执行人:马保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三团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永福与被执行人孙长友、马保江、马新平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马保江、马新平的银行存款账户以153825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二被执行人马保江、马新平采取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保江、马新平银行存款153825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