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洪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船员,现住东港市。

被执行人矫殿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孙洪国与被执行人矫殿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4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按本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矫殿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洪国赔偿款50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辽0681执118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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