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澄路3456号。
法定代表人:董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男,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及其他材料。起诉人称,被起诉人因公路工程与起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供应钢绞线。起诉人供应了约定的货物并提供了全部增值税发票,但被起诉人没有按约定支付货款,扣除已经支付的款项外,被起诉人还欠起诉人68?023.78元。请求法院判决:1.被起诉人向起诉人支付货款68?023.78元,已发生的逾期付款利息19?788.64元(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并承担以68?023.7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算);2.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成都市青羊区,双方的诉讼管辖协议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坚持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江阴法尔胜钢铁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