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志勇,男性,****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杨宴超,男性,****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年豫0502民初572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要求对方偿还151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宴超名下银行存款151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