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王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小梅诉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小梅诉被告王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未提供被告明确地址,导致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邮寄的起诉状副本、应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材料因无人签收被全部退回。法院在询问原告后,原告愿意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告新的住址,如不能及时提供地址,法院将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现3个工作日已经届满,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新的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小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