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德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卢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德鸿与被执行人卢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422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向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何德鸿退还工程保证金5045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69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卢向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卢向阳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卢向阳有银行存款1033.32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卢向阳银行账户,并将该款扣划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卢向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标志车,车牌号贵G×××××东风标致牌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到本县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安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为:卢向阳名下登记有位于白云区,状态为无效。后本院委托白云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该房屋,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向本院反馈该房屋状态为无效,无法查封。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布悬赏公告,至今未收到反馈信息。
7.本院商请相关部门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果。
8.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案外人杨小翠作为被执行人,被本院(2021)黔042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予以驳回。
9.本院将被执行人卢向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作出反馈。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卢向阳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贵G×××××标志车、车牌号贵G×××××东风标致牌车,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33.22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工程保证金49416.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