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品清西侧湖景花园商住楼A2栋2梯4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武春。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5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4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666.58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广东鸿安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81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石宏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