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江**银行卡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1295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2018]长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钟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执行人钟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2018]长仲裁字第78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江**银行存款32721.23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易超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陈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