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侯区一环南路一段20号。社会统一征信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李忠碧,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盛祥国际城一栋一单元25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27365209。

法定代表人:方坤,董事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公司应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邀为川西坝子加盟店设计并签订《川西坝子-红码头装饰装修合同》。期间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要求其公司对名流茶馆也进行设计,并口头承诺将该名流茶馆工程也交给其公司施工,基于合理信赖,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其公司让川西坝子-红码头装饰装修的设计单位成都壹柒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名流茶馆进行设计,该设计公司是其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名流茶馆装饰设计完成后,其公司将设计结果交给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得到通过,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反承诺没将名流茶馆的装饰装修工程交给其公司来做,将工程发包给口里人,用了其公司交付的设计图纸。一审认定其公司与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缺乏证据证明,双方没有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双方形成的是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书面合同一种形式。原审认为即使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与第三方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也应由第三方来主张权利,是适用法律错误,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该对其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令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其公司设计费2347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审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和提交证据,认定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未与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微信中也未涉及设计费用等问题,即使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方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也应由第三方设计公司向亳州市同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对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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