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巴布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利民三街285、287、289号1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彭少杰。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巴布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原告四川巴布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巴布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巴布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