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云生,男,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男,延寿县延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新江,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男,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云生与被告王新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王云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云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云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王云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