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冯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卜宪萍。
审理经过
田娟、冯辉与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02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娟、冯辉9505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田娟、冯辉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网络银行存款;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信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9、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走访,被执行人已离开居住地,现下落不明。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