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 被告: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街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段铁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济源市三六五铁馆,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北海下街民族南街西区9号楼一楼二楼。 经营者:袁亚洲。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山东布莱特威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 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尹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