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萌,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河间市,现住河间市。

被告:臧建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萌与被告臧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萌、被告臧建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亚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15600元;2.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臧建强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60000元整,现我向被告臧建强索要该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特起诉。

被告辩称 臧建强辩称,2019年底、2020年初,我通过赵岩、蛋蛋到达大川世纪城喜必达酒店早已开好的房间玩扑克(偶尔玩过一两次牌九)。王亚萌让王亮放款、抽头,给玩牌者提供饮料、饮食。带去的钱输干了,他们负责借给九千、九千五当一万元赌资。玩钱过程中抽头,一炸抽200元、关了抽500元。王亚萌也组织也参与玩,有时不够手了他就凑数,直到最后输光不赢,才知道他们一是做好了的局面骗我输钱,二是抽水、抽头。我醒悟后不去了,还威胁我。王亚萌指使王亮去我家里和家人打电话要钱,跟着我、限制我自由,最后几个人威胁我,让我按照他们说的写下了借条和捺手印。虽然我知道赌博不对,但我是受害者,带去的钱被他们骗个精光,还被他们逼着写下了欠条。我没见过这个钱,是在玩钱的过程中积累下来的。

原告提交被告书写借条一份。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3日被告臧建强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兹臧建强于****年**月**日出生意周转所需资金而向王亚萌借款,共计人民币六万元整。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萌主张2020年4月13日出借给被告臧建强6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资金,虽然提供借条,但被告对借据的形成及借款事实均持有异议。本案所涉借款数额较大,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出借款项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据的形成过程不能进行合理说明,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收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王亚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告王亚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庆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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