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红山窑镇红山窑村。
主要负责人:李晓彤,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该支行客户经理。
被告: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陈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王积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被告:王积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与被告王强、陈瑞、王积忠、王积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登记收案,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山窑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