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新海,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住长沙市岳麓区。197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1年10月因盗窃和赌博被送劳动教养二年;1982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10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11年1月因盗窃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新海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21)湘0104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新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苏新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新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苏新海在二审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苏新海撤回上诉。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刑初7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邹啸弘 审 判 员 赵 喆 审 判 员 鲁 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海军 书 记 员 张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