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梅丽敏,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5633409576。
法定代表人:洪明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丽敏与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根据(2016)浙1127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山正畲药药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梅丽敏10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7%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负担诉讼费11696元、执行费128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1127执恢875号[初执为(2017)浙1127执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