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黄中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余佳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与被告余佳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庆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