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众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市辖区金山工业区栖霞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MA9F1LAU9U。
法定代表人:赵赛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利,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果真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榆林北路北1幢4层4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3X5CEE6E。
法定代表人:刘广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进才,河南宝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众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果真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众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州果真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价值763347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众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郑州果真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33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