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邱少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北屯启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新疆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何新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邱少华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新忠在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执429号案件执行案款7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邱少华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暂停支付被申请人何新忠在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001执429号执行案款70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邱少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江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