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姜永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赵东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住定西市安定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永宏与被执行人赵东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20587.99元,负担执行费209元。2021年9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东平于2021年9月9日偿还标的款11899.47元,剩余案件标的款于2021年9月12日之前付清。执行费赵东平已于2021年6月10日交清。本案需长期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102执9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贵 审判员 尚 涛 审判员 景利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南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