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建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执行人:阚佳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徐敏,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安县。 被执行人:徐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执行人:黄明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阚佳琦、徐敏、徐云、黄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阚佳琦、徐敏、徐云、黄明星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顾慧华 代理审判员 葛 娟 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