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郎成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朱争彦,男,1978年5月4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郎成明申请执行朱争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郎成明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特1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3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争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2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争彦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划拨296元,已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争彦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朱争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郎成明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争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福君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申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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