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新街社区冯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杨力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郭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郭小兰已给付房屋面积差额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锦阳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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