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珏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郭云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辽宁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莲,辽宁国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景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韩珏瑄、郭云风与被告刘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韩珏瑄、郭云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韩珏瑄、郭云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