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和路月明街54号。 负责人:区焕兴,业委会主任。 被告:温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告:罗丽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温小明、罗丽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被告已交清拖欠小区管理费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名桂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小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泸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