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海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刘耀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海荣诉被告刘耀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海荣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陈海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海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陈海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开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为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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