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佳果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16号1层C08。 法定代表人:张玉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青伍,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山,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明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佳果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果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邱明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7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佳果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二审法院关于房屋权属的确认,缺乏法定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证明,亦缺乏房屋管理部门公文书证的确认证明,明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2.一、二审法院关于合同效力一节的确认不属实。关于邱明艳与房主的关系、邱明艳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等没有查明;3.合同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据不可以作为合同,一、二审法院明显将证据等同于合同,关于违约一节的确认不属实。(二)一、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九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相关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佳果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佳果多公司与邱明艳签订的《租赁合同》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综合佳果多公司在租赁涉案房屋前曾实地看房,之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交接;佳果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晓在2018年6月12日微信中自述尚欠109 220元未支付等情况,认定佳果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向邱明艳付清押金和首期半年租金,已构成违约,邱明艳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要求佳果多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佳果多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佳果多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