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洲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徐飞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乾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乾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湘012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乾湘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金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案款126990.39元及后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王乾湘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湘0124执24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陈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邓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