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营业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镇溪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伍仕芳,该加工厂厂长。

被执行人:李立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执行人:钟楚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与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的(2020)湘3126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工资,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与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期要求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未按期履行。经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有银行存款,但是有冻结信息,对于没有冻结信息的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没有购买证券和收益类保险;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的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经向古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向其介绍了案件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措施,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立新、钟楚豪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首湘粤不锈钢加工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成熟,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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