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辛松林,男,56岁,汉族,农民。 被告刘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强诉被告辛松林、刘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志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志强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海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富 逊 书 记 员 石志勇